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2050号原告徐一兴,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修东磊,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聊城华宇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华宇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凤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连全,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强,男,汉族,山东聊城华宇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施工队负责人。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宋义军
审 判 员 向国秀
人民陪审员 邢丽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肖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