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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民初字第2050号

徐一兴与山东聊城华宇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王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一兴,山东聊城华宇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王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2050号原告徐一兴,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修东磊,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聊城华宇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华宇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凤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连全,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强,男,汉族,山东聊城华宇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施工队负责人。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宋义军

审 判 员  向国秀

人民陪审员  邢丽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肖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