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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649号

王宏泉与洋易精密、周立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王宏泉,安徽省洋易精密硅胶有限公司,周立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649号

原告:王宏泉。

被告:安徽省洋易精密硅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立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淑虎,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泉诉被告安徽省洋易精密硅胶有限公司、周立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泉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权的有权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宏泉负担。

审判长  方结阳

审判员  陈真炎

审判员  胡光月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