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649号
原告:王宏泉。
被告:安徽省洋易精密硅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立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淑虎,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泉诉被告安徽省洋易精密硅胶有限公司、周立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泉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权的有权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宏泉负担。
审判长 方结阳
审判员 陈真炎
审判员 胡光月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