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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603号之一

安徽华菱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准格尔旗宏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华菱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准格尔旗宏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6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华菱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15372003-3。

法定代表人:姜继波。被执行人准格尔旗宏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住内蒙古,组织机构代码:74791794-1。

法定代表人:赵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民二初字第0078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准格尔旗宏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准格尔旗宏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准格尔旗宏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456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XX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世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