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1611号申请人徐后梅,女,1974年11月生。被执行人涂志欣。被执行人朱静,女1963年4月生。被执行人南京豪力旅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金鹏饭店五楼203室。法定代表人涂志欣,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徐后梅与被执行人涂志欣、朱静、南京豪力旅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5)宁商终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涂志欣、朱静、南京豪力旅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一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徐后梅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朱静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沁园雅舍7幢2单元402室房地产,由于被执行人朱静不服本院裁定,提出异议、复议,不能在限期内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商终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立即恢复执行,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卞卫明执行员 倪 智执行员 刘 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