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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字第621号

北京福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文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执行人北京福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文志,张斯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字第621号申请人执行人北京福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工业小区12号。法定代表人李永峰,总经理。被执行人高文志,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斯仪,女,1980年4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福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文志、张斯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福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159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线索,可重新申请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京0114执字第6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有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