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9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富巍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洪田路洪田金源工业区A13。
法定代表人:莫雪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平享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油甘埔村沙墩一巷*号*楼。
法定代表人:齐龙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锋,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富巍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平享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深圳市富巍盛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富巍盛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1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富巍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洪 涛
代理
审判员 梁 晴 敏
代理
审判员 黄 培 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毓鑫(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