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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执保364号

申请人吴小龙与被申请人罗生平、谢贵碧、大足县永安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小龙,罗生平,谢贵碧,大足县永安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8执保364号申请人吴小龙,男,1973年8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3********。被申请人罗生平,男,1967年7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办事处安溪村朱家山村民小组,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67********。被申请人谢贵碧,女,1967年2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号2-8。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67********。被申请人大足县永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玉龙镇长岭村一社。法定代表人李世强,申请人吴小龙与被申请人罗生平、谢贵碧、大足县永安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权利人为罗生平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三江路昌州市场一期二段工程房屋(产权证号:永川区房地证2007字第H347**号,建筑面积791.83平方米)予以查封;

二、对权利人为(本案保全担保人)重庆市永川亿发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双竹镇寒婆沟房屋(权证号:永川区房地证2011字第H136749号建筑面积5162平方米)予以查封上述查封的房屋(一)、(二)项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即从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或设置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到期不申请,期限届满,该保全的效力消灭。

审判员  伍义恒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