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11执802号申请执行人臧金龙。被执行人金益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臧金龙与被执行人金益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执行依据(2015)浦民初字第04138号民事判决尚未生效为由,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施舒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初字第0413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向东
审 判 员 刘卫花
代理
审判员 张细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东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