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辖69号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开县锦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廖东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8日以(2016)陕0103民初1793号案件移送函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收到该案经审查后认为,该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碑林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住所地在雁塔区,合同履行地在安康市为由将本案移送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涉案工程所在地在安康市恒口镇,碑林法院将本案移送该院不妥,故向本院请示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审原告与原审第一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扩大承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范围,应适用专属管辖。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不妥。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指令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开县锦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廖东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重新作出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冬
审判员 周小弟
审判员 张 鸿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雷 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