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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执364号

朱永新与薛翠玉、薛艳茹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永新,薛翠玉,薛艳茹,田国庆,樊亮,薛其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8执364号申请执行人朱永新,居民。被执行人薛翠玉,居民。被执行人薛艳茹,居民。被执行人田国庆,居民。被执行人樊亮,居民。被执行人薛其岭,居民。申请执行人朱永新与被执行人薛翠玉、樊亮、薛其岭、薛艳茹、田国庆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5)蒙民初字第2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855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85500元及利息未清偿。经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朱永新与被执行人薛翠玉、樊亮、薛其岭、薛艳茹、田国庆债权纠纷一案的(2015)蒙民初字第28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开勇

审判员  肖健东

审判员  张立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