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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执字第2005号

申请执行人章红宝与被执行人南京宝兴羽绒有限公司、张永宝、章丽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2005号申请人章红宝,男,1966年3月生,住址溧水区永阳镇财贸北村*幢*号,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南京宝兴羽绒有限公司,住所地溧水区柘塘镇柘宁西路10号。被执行人张永宝,男,1967年2月生,住址溧水区永阳镇同城印象*幢*单元***室,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章丽保,男,1956年9月生,住址溧水开发区福田村蟾山村,身份证号码××。申请人章红宝与被执行人南京宝兴羽绒有限公司、张永宝、章丽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5)宁商终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南京宝兴羽绒有限公司、张永宝、章丽保借款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决定拍卖被执行人南京宝兴羽绒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溧水区柘塘镇柘宁西路10号房地产,因南京宝兴羽绒有限公司、张永宝、章丽保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和拍卖裁定书,不能在期限内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商终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立即恢复执行,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卞卫明执行员  倪 智执行员  刘 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