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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2执69号

程金甫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金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69号

申请执行人:程金甫,农民。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恩施平安财险公司)。

负责人:王景,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18日作出的(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恩施平安财险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程金甫109189.81元,但被执行人恩施平安财险公司除赔偿105771.41元外,尚欠3418.40元为能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程金甫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了解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完判决的原因系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医院的正规治疗发票而致,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具备了再次申请执行的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