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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执813号

山东滨州华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刘忠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滨州华建工程有限公司,刘忠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81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滨州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法定代表人景新,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忠义,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山东滨州华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刘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刘忠义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民三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永波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王光耀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德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