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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1307号

马荣峰与王栋良、南京三信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荣峰,王栋良,南京三信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307号

原告:马荣峰。

委托代理人:陈书君。

被告:王栋良(曾用名王红亮)。

被告:南京三信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可红。

原告马荣峰与被告王栋良、南京三信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受理后,由

审判员吴胜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起诉后,经审查,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所涉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在南京,本案应由本案所涉工程所在的南京市的该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经向原告释明,原告拒不同意移送本案,也不同意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荣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胜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翟荣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