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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2483号

王献伟与陈修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献伟,陈修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2483号

原告:王献伟,男。

委托代理人:李修根,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修全,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献伟与被告陈修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献伟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献伟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献伟撤回起诉。

审判员  焦玉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