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2483号
原告:王献伟,男。
委托代理人:李修根,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修全,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献伟与被告陈修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献伟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献伟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献伟撤回起诉。
审判员 焦玉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