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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4385号

陈豪杰与徐键、陈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豪杰,徐键,陈月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4385号

原告:陈豪杰。

被告:徐键。

被告:陈月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豪杰与被告徐键、陈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豪杰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豪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豪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0元,由原告陈豪杰负担。

审 判 员 郑学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莫永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