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4385号
原告:陈豪杰。
被告:徐键。
被告:陈月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豪杰与被告徐键、陈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豪杰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豪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豪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0元,由原告陈豪杰负担。
审 判 员 郑学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莫永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