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41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女,1965年4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0年8月1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12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一、由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2月18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偿还20000元本金;
二、由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5月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偿还30000元本金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调解书所确定的第二批到期的案件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2.5元。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王某某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在志丹县住房公积金有存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某某在志丹县住房公积的存款14000元扣划至志丹县人民法院,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志丹县支行有工资账户,本院依法予以冻结,现查明工资正常发放。至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1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雪明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娟
代理
审判员 姬燕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