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冀01刑更2088号罪犯岳新国,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7日作出(2001)邯市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岳新国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复核,于2001年9月14日作出(2001)冀刑一复字第209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6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2016年6月16日石家庄监狱向本院提交岳新国因破坏监管秩序规定受到处分的情况报告,
本院认为罪犯岳新国在呈报减刑期间,因违反监规受到禁闭处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2016)冀01刑更2088号减刑建议书退回河北省石家庄监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