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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执恢55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与鲤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李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恢5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

负责人:田福生,行长。

被执行人:李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周商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玉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申请执行标的191091.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商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春宝执行员  张 明执行员  王 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卢岐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