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恢5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
负责人:田福生,行长。
被执行人:李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周商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玉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申请执行标的191091.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商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春宝执行员 张 明执行员 王 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卢岐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