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1322号
原告:方传亮,农民。
被告:安徽华沃生态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温泉镇解放村(钾长石开发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何泽坤,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传亮诉被告安徽华沃生态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柳林满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以起诉时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传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柳林满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