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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3执82号

刘录舍、张军锋,赵东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录舍,张军锋,赵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3执82号申请执行人刘录舍,男,1965年10月1日,汉族,住蔡家坡镇五丈原社区红星村。被执行人张军锋,男,1981年9月29日,汉族,住蔡家坡五丈原同星村。被执行人赵东权,男,1983年12月30日,汉族,住陈仓区钓渭镇西崖村。本院在执行刘录舍、张军锋,赵东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并逐月已履行,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符合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岐民初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业无正文)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赵晓辉执行员 李国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安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