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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民初1162号

王同林与王江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同林,王江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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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1162号

原告:王同林,农民。

委托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江涛,农民。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土路17703号华特广场2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同林诉被告王江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同林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同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同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同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康艳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白若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