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察前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刘有奎,男,汉族,住所地***,身份证号码:1***。被执行人张忠,男,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码:1***。被执行人张龙,男,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码:1***。刘有奎与张忠、张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的(2014)察前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忠、张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有奎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忠、张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龙进行银行存款网络查控和其它财产调查均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张忠同申请人刘有奎达成分期履行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张龙自愿将低保卡交给申请执行人刘有奎领取。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有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忠、张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有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利平
审判员 冀正平
审判员 王占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立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