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132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汪丽平。被执行人付晓峰。被执行人荆金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5)进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在执行汪丽平与付晓峰、荆金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广成
审判员 肖金章
审判员 王彦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秀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