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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1325号之三

汪丽平、付晓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丽平,付晓峰,荆金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132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汪丽平。被执行人付晓峰。被执行人荆金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5)进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在执行汪丽平与付晓峰、荆金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广成

审判员  肖金章

审判员  王彦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秀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