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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执50号

周祖良与吴宗河、邢朝勇、夏津北城液化气站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祖良,邢朝勇,夏津县北城液化气站,吴宗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50号

申请执行人:周祖良,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

被执行人:邢朝勇,男,汉族,1971年2月26日出生,住夏津县。

被执行人:夏津县北城液化气站。住所地:夏津县。

负责人:吴宗河,该液化气站站长。

被执行人:吴宗河,男,汉族,1969年11月22日出生,住夏津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夏民初字第22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邢朝勇、夏津县北城液化气站、吴宗河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邢朝勇、夏津县北城液化气站、吴宗河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1427执50号侵权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廷利

审判员  杜 杰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曙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