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50号
申请执行人:周祖良,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
被执行人:邢朝勇,男,汉族,1971年2月26日出生,住夏津县。
被执行人:夏津县北城液化气站。住所地:夏津县。
负责人:吴宗河,该液化气站站长。
被执行人:吴宗河,男,汉族,1969年11月22日出生,住夏津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夏民初字第22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邢朝勇、夏津县北城液化气站、吴宗河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邢朝勇、夏津县北城液化气站、吴宗河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1427执50号侵权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廷利
审判员 杜 杰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曙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