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商终字第005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州美亚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恒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伟,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尤晔,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爱萌数码打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高新区金桥西路295号。法定代表人王海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金兰数码打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金桥西路以南、石江公路东。法定代表人王海波。上诉人通州美亚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通爱萌数码打印材料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南通金兰数码打印材料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商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热电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热电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通州美亚热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724元,减半收取3862元,公告费390元,由上诉人通州美亚热电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兴娟
代理
审判员 陈燮峰
代理
审判员 谷昔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