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6执31号申请执行人金玉秋,女。被执行人何长永,男。法定代表人栗庆玲,女。本院在执行金玉秋与何长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可以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敏
审 判 员 冯 铎
人民陪审员 金京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