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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2民初474号

原告张国平诉张增武、第三人尹式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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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2民初474号原告张国平,男,汉族,忻州市忻府区奇村人。被告张增武,男,汉族,应县王宜庄村人。委托代理人赵晨观,应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第三人尹式爱,男,汉族,应县大临河乡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平诉被告张增武、第三人尹式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故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郁尚国

人民陪审员  任芳春

人民陪审员  安建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