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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执1174号

申请人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溧阳市别桥供销合作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溧阳市别桥供销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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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振兴路39号。法定代表人曹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溧阳市别桥供销合作社,住所��在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集镇。法定代表人顾锁荣。申请执行人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嘉公司)与被执行人溧阳市别桥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别桥合作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玄商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别桥合作社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枫嘉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别桥合作社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处理结果,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作出的(2015)玄商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经报局长批准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玄商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石顺光执 行 员  周 林执 行 员  汪礼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见习

书记员  殷泽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