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2012号之二
原告:刘冀,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43X。
被告:陈友强,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110。
被告:邓桂玲,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6122。
原告刘冀诉被告陈友强、邓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86元、诉讼保全费248元,合共434元,由原告刘冀负担。
审判员 何卫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颖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