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万国云,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大学校医院医生,住东营区。
被执行人:高奎喜,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东营奕诺佳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桓台县。万国云与高奎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四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万国云的申请,于2016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并且要求被执行人报告了财产情况,发现除了我院轮候查封的一辆奥迪牌轿车外,被执行人再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将高奎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民四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秋华
审判员 柳洪祥
审判员 侯政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志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