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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2323号

徐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2323号原告徐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

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徐珊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车蓉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