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执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赵红颖,女,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大街东侧工会胡同北侧。法定代表人朱国军,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赵红颖申请执行齐齐哈尔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赵红颖本金4,320,000.00元及利息2,566,654.67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6月15日止,本息合计6,886,654.67元。利息按年利率6.15%的四倍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9执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鹏飞执行员 滕湘江执行员 纪红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庆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