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3刑终301号

荣天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荣天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刑终301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荣天(绰号“大天”),男,1989年7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1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撤销前罪所判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于2012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传唤,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荣天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京0113刑初83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荣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原审被告人荣天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荣天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荣天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荣天撤回上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刑初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奕

代理

审判员  王庆刚

代理

审判员  栾广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白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