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2民初4745号

盛志斌与何兴林、蒋桂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盛志斌,何兴林,蒋桂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4745号原告盛志斌。委托代理人丁浩,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兴林。被告蒋桂仙。

原告盛志斌诉被告何兴林、蒋桂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盛志斌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志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40元,由原告盛志斌负担。

审判员  季文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俊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