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4745号原告盛志斌。委托代理人丁浩,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兴林。被告蒋桂仙。
原告盛志斌诉被告何兴林、蒋桂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盛志斌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志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40元,由原告盛志斌负担。
审判员 季文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俊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