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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民终442号

董宏波与周元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宏波,周元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民终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宏波。委托代理人董浩远,系董宏波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元秀。委托代理人陈立法,系周元秀之子。委托代理人李万海,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董宏波与被上诉人周元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鄂东宝子民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在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万 玲

审判员 周 沂

审判员 邓中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