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民终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宏波。委托代理人董浩远,系董宏波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元秀。委托代理人陈立法,系周元秀之子。委托代理人李万海,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董宏波与被上诉人周元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鄂东宝子民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在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万 玲
审判员 周 沂
审判员 邓中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