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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1438号

全晓与淅川世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5-09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全晓,淅川世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李红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1438号原告全晓,女,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1日。住淅川县。被告淅川世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平,总经理。地址淅川县东环路北段。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军,经理。地址,南阳市宛城区天山路万正商务大厦第四层。被告李红超,男,48岁,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晓诉被告淅川世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李红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全晓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全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全晓负担。

审判员  魏建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书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