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1438号原告全晓,女,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1日。住淅川县。被告淅川世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平,总经理。地址淅川县东环路北段。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军,经理。地址,南阳市宛城区天山路万正商务大厦第四层。被告李红超,男,48岁,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晓诉被告淅川世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李红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全晓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全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全晓负担。
审判员 魏建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书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