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34执39号

刘玉香与张正苓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长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玉香,张正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34执39号申请执行人刘玉香,女,汉族,住长岛县。被执行人张正苓,女,汉族,住长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香与被执行人张正苓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正苓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玉香执行款2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岛县人民法院(2016)鲁0634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延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邹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