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22民初1769号

孙良敌与张勇、陈其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良敌,张勇,陈其灶,吕继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1769号

原告:孙良敌。

被告:张勇。

委托代理人:陈台保,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蒋开刚,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其灶。

被告:吕继立。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良敌诉被告张勇、陈其灶、吕继立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良敌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孙良敌负担。

审 判 员 章青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陈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