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1769号
原告:孙良敌。
被告:张勇。
委托代理人:陈台保,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蒋开刚,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其灶。
被告:吕继立。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良敌诉被告张勇、陈其灶、吕继立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良敌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孙良敌负担。
审 判 员 章青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陈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