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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2244号

高晶与高玉荣、李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晶,高玉荣,李改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2244号

原告:高晶,男,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代理人:谭斌斌,聊城东昌法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玉荣,男,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李改兰,女,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晶与被告高玉荣、李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晶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被告高玉荣、李改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晶撤回对被告高玉荣、李改兰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爱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