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2244号
原告:高晶,男,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代理人:谭斌斌,聊城东昌法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玉荣,男,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李改兰,女,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晶与被告高玉荣、李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晶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被告高玉荣、李改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晶撤回对被告高玉荣、李改兰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爱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