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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2民初915号

张勇与杨国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勇,杨国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宁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2民初915号原告张勇,男,城镇居民。被告杨国龙,男,农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宁支公司负责人柳湦,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杨国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6年6月16日以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宁支公司已赔付车辆损失款2000元给被告杨国龙,故申请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宁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宁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冯婕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