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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行辖34号

苏斌余诉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报送指定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8行辖34号苏斌余诉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认为不宜由其管辖,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及案件公正审理,本案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望江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  程艮苗

审判员  徐珂可

审判员  张建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储芳龄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决定自己审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