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民初803号原告徐州有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侯庆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明,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娇,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鲁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法定代表人于荣强,经理。被告鲁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分公司,住所地:博兴县。负责人孙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有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鲁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鲁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州有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22元,减半收取5111元,由原告徐州有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菲
审 判 员 贾文娟
人民陪审员 王彩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