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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1378号之五

程泽卫与周廷兵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泽卫,周廷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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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37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程泽卫,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被执行人:周廷兵,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关于程泽卫与周廷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705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划拨被执行人周廷兵在中国工商银行13×××69账户存款3536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照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跃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