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5258号原告柳某。被告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诉被告俞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柳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俞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柳某撤回对俞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柳某负担。
审判员 周迪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童栎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