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1民初2283号

吴万生与冯华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万生,冯华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2283号

原告:吴万生。

委托代理人:胡卫平,杭州市新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万生诉被告冯华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万生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万生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万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万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春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项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