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522行审436号申请执行人莘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明月,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珊珊。被执行人莘县张鲁回族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张振民,院长。申请执行人莘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莘县环境保护局对被执行人莘县张鲁回族镇卫生院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莘环罚(2015)5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莘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莘环罚(2015)5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人莘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莘环罚(2015)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5年11月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莘县环境保护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莘环罚(2015)5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莘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莘环罚(2015)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传义
审判员 李子方
审判员 米增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振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