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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2471号

孙廷磊与青岛海众热能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廷磊,青岛海众热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2471号申请执行人孙廷磊,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海众热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莱镇马店蓝色制造业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姜贵利,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孙廷磊与被执行人青岛海众热能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148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廷磊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1487号调解书本次申请的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丽萍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