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执字第731号

郭群与王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群,王海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郭群。被执行人王海民。本院在执行郭群与王海民民间借贷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玉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