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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执624号之一

上海众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古林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众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古林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6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众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岳静,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古林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古林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被多家人民法院多案依法冻结,余额明显不足以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上海众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安徽古林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安徽古林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17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安徽古林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众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峻

审 判 员  尹 刚

代理

审判员  汪邦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石 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